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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昨天开始,国内一线艺人吴亦凡被曝常年“诱奸”或“迷奸”未成年少女,经由苦主勇敢曝光后,后续黑料一直不断,可谓是今年娱乐圈的又一大瓜,让我们惊叹他光鲜皮囊之下肮脏而油腻的老男人灵魂,感叹娱乐圈真是个臭不可闻的大染缸,什么魑魅魍魉都能深藏其中。
图片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
九闻天天苦大仇深的一人,当然不会在今天就突然开头做了娱记。这样的丑事,我除了看完腻歪之外,实在没有足够的娱乐圈知识去聊公关技巧,聊饭圈生态……
真正让我想要把吴亦凡拿出来打靶的,更多是他东窗事发之后,国内民间舆论广泛存在的“恨乌及乌”趋势。一时间全民的仇恨不仅齐刷刷指向了吴亦凡,更是对他身上同时具备的加拿大人身份有着极为强烈的厌恶。
以上种种言论基本已经形成了目前对吴亦凡事件批判的主流声音,在狠批老渣男吴亦凡的同时,似乎他背后这个“养他长大,教他做人”的加拿大才是那个灌输给他渣男思想,鱼肉女性的共犯。
我可以毫不遮掩地说,作为一个加拿大华人,我在看到相关报道后对吴亦凡的厌恶之情并不比任何国内的同胞要少,甚至我在多年前吴亦凡在内地还没有那么多丑闻之时,加拿大华人圈子里早就传开了他在多伦多等地私生活糜烂、欺骗感情的段子,从那时开始,相信大多数三观正常的加拿大华人,都是且听且信,也对他提不起什么正面情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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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到了21世纪,传统老式的贞操观念和男女关系早就经不起时代的考验了。大家都是成年人,只要不触犯法律的红线,不违背家庭的道德观念,互相之间怎么约怎么玩,都是自由的,尤其是在加拿大这样的左翼国家,社会整体对于合理的性概念更加宽松,毕竟连同婚、27种性别等等让其它“自由世界”国家们目瞪口呆的概念,最先从法律角度认同的都是我们加拿大,更不用说人性里的那点正常的东西了。
老特鲁多不就说过一句话:
“政府不应该管公民卧室里发生的事情”
宽松的氛围意味着尊重人性以及自由,但绝对不意味着加拿大的道德与法律能够容得下一个没有下限,敢于搞“迷奸”,敢于向未成年人伸出双手的人渣。
正好相反,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加拿大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性行为,有着一系列极为“凶狠”的判罚与整治方法。在这里的社会里,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政要名流,只要同时沾上了“未成年与性”这两个丑闻关键词,基本就是立即原地社会性死亡,被社会大众踏上一百脚,然后把牢底坐穿,一辈子都别想脱掉电子脚镣,家门口还要被贴上变态标识…….
只要你了解的更多,就能知道,坏人哪里都有,而吴亦凡这样的人渣,显然不能代表这个自由但正直的国家,和那些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勤劳善良的人民。九闻只想说一句,如果都美竹选择在加拿大告发吴亦凡,那么他今天可能已经被法庭下了禁制令,要是检方给力,证人多出现几个,那么基本可以等着过两周宣判了,谁都救不了他。
未成年与性,还有这个国家在性案件中对女性几乎无底线地、明目张胆地偏袒,加拿大的两条大红线,严苛地超乎你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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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与不自愿”里藏着狠厉
在吴亦凡事件中,苦主都美竹爆料自己在17岁时被吴亦凡灌酒迷奸,并且牵连出了自己后来发现的“吴亦凡”大量诱奸未成年少女话题,拔出萝卜带出泥,越来越黑。
17岁,放在大多数国家,都是未成年的范畴内。在加拿大,法定的成年年龄是18岁,所以从第一层法律概念上判断,在有原告的情况下,这绝对能被划入未成年人性案件中了。
但是我们再往下一层,大多数人可能不知道,加拿大允许未成年人“自愿”合法发生性关系的年龄是16岁。而在满足一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下,从12岁开始,法律就允许未成年发生性关系了。
别忙着骂加拿大肮脏堕落,等我讲清楚了里面藏着的那些陷阱,你就知道为什么任何变态都不敢触这个霉头了。
首先我们从表面上来看,即便是发生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在16岁以下,法律似乎也留下容忍的合法空间,但是加拿大却有一个严格的“5岁年龄判断法”,来为12岁-16岁之间的案件进行度量判罚。
也就是说,在这个年龄阶段内的青少年,不可以与年长于自己超过5岁及以上的人发生关系,否则同样以性侵未成年人论处,无论是否自愿或是两情相悦。而且即便符合了这个所谓的5岁年龄差判罚,还有一个更加模糊,一看就是准备拉偏架的判罚预设:
即便满足年龄条件,只要有一方在发生关系的时间段内拥有优势财务、社会地位,或者掌握了能够影响另一方的实际权力,仍然有很大机率会被判有罪。
2015年时,安省就有一例21岁小伙与15岁女友发生关系后被抓的案例,尽管小伙的律师再三表明两人是两情相悦的自愿行为,仍然挡不住小伙锒铛入狱。
像在华人比较多的BC省,当地政府还特地制作了中文版的相关普法材料,发放给新移民家庭学习。
让我们回到都美竹的案例中,当她与吴亦凡发生关系时,已经年满17岁,高于我们加拿大规定的16岁自愿底线,所以对于吴亦凡来说5岁判罚度量标准已经失效,但是距离法律放手不管的18岁标准仍有一定距离。
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这就到了加拿大法律里面最令人感叹的“自愿,不自愿”环节了,这也是让各路名流律师宁愿应战谋杀官司,都不愿意应战未成年人性侵官司的原因。
因为到了法庭之上,自愿还是不自愿,完全是原告的一句话,尤其是原告本人兼具“未成年人”和“女性”双重身份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证词几乎就等于判决书了,如果像都美竹那样再配上一点点事后两人扯皮的聊天记录,被告在记录中有任何软性“疑似承认”的成分在,那么不好意思,今天牢饭吃咖喱鸡已经订好了。
加拿大法律更加成熟细腻的一点在于,还有相当多的补充条款,为原告指正对方“在非自愿情况下”发生关系提供了法理炮弹,例如事发时双方是否摄入酒精、药品等,全部都在考虑范围内。
说的难听一点,就算是事发当时两人喝了酒,两情相悦有点上头,事后女的只要在法庭上来一句“不是我自愿的”,并且拿出两人喝过酒以及事后的聊天记录,神仙都救不了吴亦凡,除非他能拿出事发当天在房间里女方露脸高喊“我自愿”的高清视频,并且技术鉴定非伪造,才有可能至少保住自己不吃牢饭,当然这种可能性无限趋近为零。
最关键的是,当一方是未成年的情况下,即便苦主并无意起诉,还会有各类青少年保护机构跳出来忙着,甚至是逼着你起诉。即便是出狱了,相关法律机构甚至会派遣警察或者社工通知事主周边的居民:“你们家隔壁住着个曾经性侵未成年人的变态,看好自家孩子。”,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整个社区对待他的态度,这就叫做真正的“剥夺基本人权终身”。
大家要知道,在加拿大即使是成年的合法已婚夫妻,只要女方对着公检法稍加哭诉,都可以告自己合法丈夫为强奸或性侵,而且判决案例比比皆是,最后即便不让男方吃牢饭,至少也可以轻松离婚并分得大多数家产,并且让男方终身生活在戴电子脚、远离自己的生活。一位九闻的西人朋友亲口跟我说过,在加拿大,即便是莫须有,一个女的想要毁掉一个男人的一生易如反掌,更不用说实锤有擦边球或者违法行为了。
这也是为什么九闻在文章开头说,加拿大的法律对于女性的偏袒与保护到达了一种严苛,甚至是明目张胆的地步,九闻身边不少收入不菲的本地西人朋友都有着或多或少的恐婚态度,不少人对于男女关系都是点到为止,最多Common Law,并不是跟我们华人一样普遍认为恋爱的终点就是结婚,部分原因就在于加拿大法律悬于头顶的震慑。
虽然这样的震慑带来了一定程度上被人利用的空间,但是绝对惩戒或者威慑了绝大多数真正的恶人,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建立在无数女性血泪经验之上的完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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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闻最后说两句
从吴亦凡事件说起,九闻相当之粗浅地给大家普及了一下加拿大法律体系对于所谓“未成年性行为”的态度,一方面是为大家提供一点知识性的维生素,另一方面也是想表达:
吴亦凡要真的是在加拿大东窗事发,他凉的比国内更快,受的苦绝对也比现在多,至少他的天价律师费跑不了了。
九闻也真心地希望国内的舆论呼声,能够做到冤有头债有主。要喷人渣,用社会舆论制裁他,甚至是推动两国司法体系判他,我们都是队友,但如果把一个人的恶归结于加拿大的环境和教育,就未免有失偏颇了。
另外一方面,我们实话实说,加拿大对于性与贞操的概念,相对于国内的传统思想来说,的确是宽松非常多,尤其是未成年青少年之间发生关系的几率可能让很多华人都无法想象,甚至在一些地区还存在普遍的”嘲讽处男”风气,加拿大全民的初夜平均年龄是16岁左右……
如果对于这部分知识感兴趣的朋友们,右下角点赞让我知道,下次九闻为大家撰稿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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