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闻】吴亦凡的加拿大国籍可能会让他凉的更透!在中国出狱返加后,还得再来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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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和“吴亦凡”这两个字近日来在国内成为了一个高频重叠出现的词汇,一个犯了众怒的性罪犯在中国大众的眼里是当之无愧的舆论公敌,但很不幸加拿大这个为吴亦凡发放了护照的国家,也成了众矢之的。
国内网络任何跟吴亦凡近日被捕消息有关的讨论下面,留言里必定少不了:
“这就是加拿大人教育出来的人?”
“加拿大人滚回加拿大!”
“以为凭借自己的加拿大国籍就能脱罪?”
……
等等言论,让我们这些常年侨居加拿大的华人们倍感刺耳。加拿大华人成分复杂,有各年龄段的留学生朋友们,有不同时代移民到此的华人同胞们,也有常年久居,最终归化入籍的侨胞们。
但无论大家是何种身份,只要我们曾经共饮中国水成长,只要我们到加拿大后身处的主流社会中,就绝对不会对吴亦凡这样铁板钉钉的性罪犯抱有任何形式的同情,至于他个人的加拿大籍身份,更是不会成为任何海外华人对其同情的诱因。
不仅是华人,他的所作所为,加拿大的司法制度与社会舆论也同样容不下他。前不久九闻曾经单独撰文阐述过,如果吴亦凡在加拿大东窗事发,可能凉的比国内还要快。
【九闻】冤有头债有主,别拿吴亦凡喷加拿大!未成年与性的红线,加国法律更狠更凶!
每个国家都有人渣,加拿大固然有,中国也不例外,所以我们才需要成熟完备的法制系统,将这些不法之徒送进监狱,甚至是刑场……. 如果将个人的行为上升到国家调性的程度,毫无疑问是幼稚、狭隘的。
就拿这一次吴亦凡锒铛入狱的事件来说,又有几个在网上大放厥词,强调吴亦凡加拿大人身份的喷子知道,即便吴亦凡在中国被公诉、最后重判十年出狱后,回到加拿大,甚至可能还需要被公诉第二次,并且把牢底坐穿?
无论是国内还是在加拿大的朋友们,不妨放下偏见,了解一下真相。在加拿大的朋友,也可以把这篇文章分享给更多国内的同胞,以正视听。
吴亦凡面对的国内情况
据“平安北京朝阳”官方微博7月31日晚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至此,吴亦凡事件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果。
被捕现场
按照司法流程,目前的依法拘留并不是最终的“批捕”,更接近于在证据相对比较齐全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防止其潜逃。接下来就是检察院汇总证据,提审,以及最终传令公安机关进行“逮捕”,送上法庭进公诉、审判。
国内第一大官方媒体——人民日报也紧随其后发出了定性的舆论声音:“外国籍不是护身符”。
就此,我们不难看透,吴亦凡事件已经正式脱离了一个娱乐圈新闻,而正是变成了一个社会法治问题,由庞大的国家机器开足马力侦办。无论吴亦凡是如何的出名,流量有多高,在这样的正义高墙面前,根本不可能有任何翻身的机会。
美国华人律师程绍铭、周东发均分析认为,如果现在做一个初步的判断,吴亦凡“面临公诉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在中国,公诉失败的案例并不常见。
在吴亦凡案中,有几个关键信息会导致其被重判。
此次北京警方的通报尚未有信息披露吴亦凡涉嫌性侵的女性的人数、年龄等信息,仅称吴亦凡被举报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那么在吴亦凡的受害者群体里,未成年人的数量、犯罪发生的次数、嫌疑人在诱奸或强奸行动前后的言行,都会被纳入量刑标准中。从现在舆论已知,但尚未被公安机关认证的信息中判断,吴亦凡的案件恐怕会朝着10年以上徒刑重判。
在此期间,加拿大驻中国领事馆有权面见吴亦凡,并且酌情向其提供法定范围内的援助。但考虑到此人影响极差,并且不缺乏财富资源,所以加拿大领事馆也不存在向其提供免费律师等。目前,加拿大政府没有发出任何形式的照会,也没有以任何形式面见吴亦凡。
全面静默。
吴亦凡面对的加拿大情况
在加拿大,性犯罪是数一数二的重罪,对于那些将魔抓伸向未成年人的变态,加拿大法律有着极其完整的惩罚体系。
甚至针对吴亦凡这种“跨国性侵”的情况,加拿大法律中是有专门对策的。
早在十多年前东南亚等国开始流行“嫖娼之旅”时,加拿大政府就第一时间认识到,有不少加拿大人可能会为了逃脱加国严格缜密的刑法指控,从而前往外国进行一系列违反加拿大国家法律的性犯罪行为,尤其是跨国性侵未成年女性。
于是,加拿大刑法就更新了…..
在加拿大法律规定中,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以权威或利诱方式进行“性剥削”是符合刑法量刑标准的,如果对方是16岁以下未成年人,则判罚范围更宽广。吴亦凡案件中女方大量曝光的“威胁、强迫、暗示、利诱”等内容,则完美符合以上判罚准则。
别说发生关系了,在加拿大,只要犯罪嫌疑人向未成年人展示色情淫秽制品,或自身器官,都直接被算到了性犯罪中,判罚标准和性侵是一样的。更别提吴亦凡和女生的关系中基本都包含了居高临下的威胁和利诱。
仅仅是“性剥削”这一项罪名,在加拿大就能判14年。大家要知道,加拿大的司法制度是“数罪累计判罚”,在多重罪名下,有些重刑犯甚至会有上百年刑期………..
其次,对于吴亦凡在中国犯罪的事实,加拿大也有着非常完善的处罚制度,这一制度甚至会导致吴亦凡在中国监狱里服刑十多年出狱后,回到加拿大可能还会面临第二轮公诉,以及下一个10年+刑期。也就是针对“在海外已经认罪者追溯制度”。
当吴亦凡在中国刑满释放后,他将会由于国籍问题而遭到中国方面的强制驱逐出境,从而坐上公费飞机返回加拿大。
落地后,他的全套资料,包括在中国的认罪口供、判罚记录等都会被提交给加拿大检方。
并且,加拿大法律规定,这种“在海外已经认罪”的性侵犯人,在回到加拿大境内后,必须在7天内主动向当地司法部门报道,并提交自己的认罪、服刑记录,让加拿大司法系统来决定接下来的处理办法。在刑法中,只字未提“如果已经在海外服刑可以在加拿大境内减刑或是不服刑”的内容,所以对于情节眼中、影响极差的案例(没错,就是吴亦凡),有极大的可能会面临加拿大检方的二次公诉。
十年,十年,又十年,吴亦凡的下半生可能都要在铁窗里渡过了…….
最惨的是,当多年之后他在加拿大在此刑满出狱,他所居住的社区还会对他进行长时间的跟踪,并且每逢孩子们出来活动的节日,例如万圣节,他的住所大门口还会被当地警局贴上“内有变态,未成年人请绕行”的标识……. 一辈子抬不起头。
这才是真正的自作孽不可活。
借此机会,也想让国内的同胞们看看,加拿大并不是一个“变态乐园”,反而有一个变态们总得绞尽脑汁绕着路,躲着跑的健全司法系统。很多加拿大人远遁海外作案,就是因为本土强有力的管控,但随着加拿大1997年起针对海外犯人建立起了上述的追溯体系,即便是想要远遁作案的加拿大人,也被套上了紧箍咒。
即便加拿大与中国并没有引渡协议,像吴亦凡这样的性侵犯,并非政治犯或其他争议人物,都会被各国绳之以法,没有操作的空间,华人同胞可以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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